┊文章閱讀:次
由于現行《國家賠償法》對于侵犯公民人身自由權的,一般只按照國家上年度職工日平均工資計付賠償金,因冤獲罪者健康損失、疾病延誤損失、名譽權等,目前仍未納入國家賠償。此外,伸冤期間的交通、住宿、律師等費用以及一些蒙冤入獄而喪失社會勞動能力者也未納入。《國家賠償法》規定的賠償范圍的另一個不足之處是沒有考慮到受害者社會回歸的費用。
《國家賠償法》規定:“賠償義務機關賠償損失后,應當責令有故意或者重大過失的工作人員或者受委托的組織或者個人承擔部分或者全部賠償費用”。但實踐中,這一切幾乎止于國家賠償,極少對相關責任人進行追責,而法律規定的追償,或承擔一部分賠償,更是不了了之,導致國家總做“冤大頭”,而最終為個別司法人員失職瀆職或徇私枉法買單的則是普通納稅人。
值得注意的是,國家賠償總額正在逐年提高,據最高人民法院數據,2013年全國賠償總額為8735.2236萬元,同比上升43.2%。即使這樣,一些法律界人士仍然認為,真正要讓國家賠償的認定、實行等流程在操作上更加合理,各方都還有很長的路要走。
Copyright @ 2013-2018 中國福建網 版權所有
聯系我們
免責聲明:本站為非營利性網站,部分圖片或文章來源于互聯網如果無意中對您的權益構成了侵犯,我們深表歉意,請您聯系,我們立即刪除。